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蔡德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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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0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魏志艳人民陪审员 柯国良人民陪审员 赖杜恺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蔡国容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