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澄洲与盖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王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六条、第二

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盖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于澄洲借款本金50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盖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于澄洲借款本金50万元,并从2017年7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于澄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原告于澄洲负担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原告于澄洲负担18,000元,被告盖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负担8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冰礁审判员  顾 郁审判员  王 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娇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