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与刘汉中、皋玉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65元,减半收取计25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崔付琴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蕊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