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长山与沈义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长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长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上诉人武长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景 超审判员 张慧玲审判员 朝 勒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娜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