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盘锦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温家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17)辽1104民初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17)辽1104民初274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590元,退还给上诉人盘锦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判长 杨敏审判员 李  宝  明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燕  菲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