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孔伟、孔令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0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第十八条、第

第十八条、

二十一条、第

第二十一条、

三十一条及《中

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孔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孔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16%,自2016年6月30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10日止)及逾期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834%,自2017年6月11日起计算至还清为止);二、被告孔令喜、孔令民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孔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孔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孔伟、孔令喜、孔令民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赵贵欣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洪 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