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佳亿投资有限公司与温宝发、杨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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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三河市佳亿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三河市佳亿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三河市佳亿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玉秀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