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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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秋芬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焱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