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赤峰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尹程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雷兆彬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