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立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村商业银
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立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50000元,利息198496.25元,本息合计1148496.3元;二、逾期借款利息以9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11.25‰月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5136元,由被告王立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继业人民陪审员 蔡雅兰人民陪审员 初明建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少玲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