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康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

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

第二条、

第三条第一

第三条第一款、

款、第六条第二款

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第三款、第七条第二款的

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1

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8月5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嘉良审判员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萌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