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媛与中山市斯克诺灯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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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媛撤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媛撤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曹军华负担。审判员 廖得兵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俊青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