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媛与中山市斯克诺灯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媛撤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媛撤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曹军华负担。审判员  廖得兵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俊青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