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华芳、徐春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九十六条、

百九十六条、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七条、

九十七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五条、

五条、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黄建军、鲁华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徐春茂借款本金50万元,并

定,判决:一、黄建军、鲁华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徐春茂借款本金50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5年7月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二、黄建军、鲁华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徐春茂借款本金50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5年10月1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三、驳回徐春茂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黄建军、鲁华芳负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黄建军、鲁华芳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证据。法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鲁华芳提交其个人工行账户明细清单,证明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徐春茂发表质证意见为:黄建军与鲁华芳系夫妻关系,徐春茂不清楚借款用���。黄建军承包工程所获利益也是为了家庭生活。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徐春茂提供2015年7月6日、2015年10月13日借条及相应银行支付凭证,其中50万元借款是转入鲁华芳银行账户。鲁华芳与黄建军系夫妻关系,徐春茂有理由相信借款是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故鲁华芳上诉称对该笔款项不知情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鲁华芳上诉称黄建军所借款项用于工程承包项目,未用于家庭生活。黄建军从事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综上,鲁华芳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

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鲁华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胜利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秦 宇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王 研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