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春来田淑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春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原告负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春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原告负担535元。审判长  杨君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施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