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春来田淑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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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春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原告负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春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原告负担535元。审判长 杨君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施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