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66号2号楼2单元11层161号房
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66号2号楼2单元11层161号房屋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孙 斓审判员 李 琴审判员 李婷婷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刚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