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玉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玉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玉凤承担。审判员 高 璐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燕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