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玉凤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玉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玉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玉凤承担。审判员 高 璐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燕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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