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第一款、
六十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五条、
零五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
六条、第二百零七
第二百零七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泽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泽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87083.15元、利息1813.94元,并承担上述借款本金自2017年2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被告沈泽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李曰福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英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