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路弘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赵明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吉0202民督131号支

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吉0202民督13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吉林市路弘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学彦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柏松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