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六条、第十
第十五条、
五条、第十九
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敬斌赔偿原告李莉财产损失人民币55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敬斌赔偿原告李莉财产损失人民币55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郝敬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到期不履行给付义务,权利
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到期不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李莉负担100元,被告郝敬斌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长国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立茉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