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百四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
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宁波银行存款297830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
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宁波银行存款297830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凯云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