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友、宁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百四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

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宁波银行存款297830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

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宁波银行存款297830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凯云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