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恒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四十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

第四十七条、

条、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朔州市天成电冶有限公司支付李恒工资9800元;二、确认李恒与

规定,判决如下:一、朔州市天成电冶有限公司支付李恒工资9800元;二、确认李恒与朔州市天成电冶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朔州市天成电冶有限公司给付李恒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625元。上述判决限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李恒和朔州市天成电冶有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李恒和朔州市天成电冶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豫生人民陪审员姬玉成人民陪审员高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郑中山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