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华与张志周、张志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21条的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

21条的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原告按照201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天177元的标准计算原告的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护理费本院确认为15930元(90天×177元)。7、原告主张交通费500元,由于本案的交通费用属于原告处理交通事故、住院治疗事宜实际发生的费用,但原告主张明显过高,本院对于交通费酌定为300元。8、鉴定费1950元。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为确定其损失共花费鉴定费1900元,故原告的鉴定费损失本院确认为1900元元。9、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考虑本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方式和造成的后果,结合受诉法院地平均生活水平,本院对原告的精神抚慰金酌定为1000元。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生命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

十六条的规定,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表明,法律赋予赔偿权利人对保险公司有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负有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权利人赔偿损失的法定义务。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综上,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5元、营养费1000元,合计2086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52549.3元、误工费21248.4元、护理费1593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合计91027.7元。庭审中,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张志周承担,因双方庭前达成协议,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承担90%的责任,原告承担10%的责任。故本案鉴定费1900元,由被告张志周承担90%,即1710元,原告自行承担10%,即190元。被告称其给原告垫付医疗费9509.53元,并支付营养费1000元,因被告在本案中未提交证据对此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被告垫付的费用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向原告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

第十六条、

条、第二十二

第二十二条、

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十七条、

第一款、第十

第十八条第一款、

九条、第二十条、第

第十九条、

二十一条、第

第二十条、

二十二条、第

第二十一条、

二十三条、第二

第二十二条、

十四条、第二十

第二十三条、

五条第一款,判

第二十四条、

决如下:一、被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

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新华医疗费8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5元、营养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52549.3元、误工费21248.4元、护理费1593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合计9311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二、被告张志周赔偿原告刘新华鉴定费17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三、驳回原告刘新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24元,减半收取计1212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24元,减半收取计1212元,由原告刘新华自行承担128元,由被告张志周负担1084元(本案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原告已预交,在本案执行时按照判决书的数额由被告一并向原告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昌吉州中级���民法院。审判员  张睿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悦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