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国锋与王天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国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国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翁国锋负担。审判员  杨莹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迎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