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景增、张庆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一百零一条、

一百零一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庆华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

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庆华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爱芹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吕丹丹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