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忠与内蒙古蒙苑国际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7

第二条第5款的规定,与被告于2014年1月17日办理了退铺手续。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

二条第5款的规定,与被告于2014年1月17日办理了退铺手续。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处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被告内蒙古蒙苑国际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2012年1月16日与被告内蒙古蒙苑国际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蒙苑国际商业广场委托经营合同》,约定将原告在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蒙苑商业广场D-A130号产权式商铺委托给被告进行经营,商铺每年回报金额为16200元。回报期限从2012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2013年7月1日被告停止向原告支付租金。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双方签署的《蒙苑国际商业广场委托经营合同书》、银行对账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蒙苑国际商业广场委托经营合同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主张拖欠租金18900元,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

第六十条、

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蒙苑国际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建忠

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蒙苑国际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建忠租金18900元。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蒙苑国际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冠中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超群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