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春红与许华云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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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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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5执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许华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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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辉审 判 员  王彪代理审判员  雷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