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兵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国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国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杨国兵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二百七十二元,返还被害人。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蒋朝周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屈 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