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珍与刘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艳珍负担。

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艳珍负担。审判员  黄福林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崔建工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