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八十四条、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吉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正淼货款17000元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吉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正淼货款17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正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吴吉礼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故在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5元。户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通过邮局汇��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审判员 孟文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琳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承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承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
第六十一条、
十二条第二项的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