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第一款、
六十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
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张庆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市宝坻区王志永化肥经销部货款1260元。如
条之规定,判决:张庆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市宝坻区王志永化肥经销部货款126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天津市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天津市宝坻区王志永化肥经销部已预交),由张庆君负担,交纳时间同上。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虽否认为被上诉人出具欠条,但上诉人既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亦明确不进行笔迹鉴定来否定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故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张庆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
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庆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
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
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