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义清、洪湖市羽绒制品服装公司破产清算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洪湖市人民法院(2016)鄂1083民初1041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洪湖市人民法院(2016)鄂1083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洪湖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义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郭元亮审判员  陶齐学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邱 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