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义清、洪湖市羽绒制品服装公司破产清算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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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洪湖市人民法院(2016)鄂1083民初1041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洪湖市人民法院(2016)鄂1083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洪湖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义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郭元亮审判员 陶齐学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邱 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