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临港华瑞管桩商砼有限公司与孙文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沧州临港华瑞管桩商砼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已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沧州临港华瑞管桩商砼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153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闫 浩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安宇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