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沧州临港华瑞管桩商砼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已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沧州临港华瑞管桩商砼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153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闫 浩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安宇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