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晓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0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晓峰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1

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晓峰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娜审判员 石玉芳审判员 田 鹤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