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坚与刘高峰、林黎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李坚负担。审 判 员  李红旗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袁艺玮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