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
第一百六十四条、
十四条、第四百八十
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
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允忠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慧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