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吴光宇
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吴光宇审判员 刘志新审判员 翟慧环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璐璐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