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聪生与吴珍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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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聪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聪生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聪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聪生负担。审判员 蒋龙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施晓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