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淑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李 进人民陪审员 杨恒珍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栾 天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