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云、张晓磊其他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一百零一条、

一百零一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晓磊驾驶的豫J×××××号车辆,保全价值为300

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晓磊驾驶的豫J×××××号车辆,保全价值为30000元。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刘丽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春青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冈祥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