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传安与张荣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荣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李传安借款3万元,并按月利率15

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荣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李传安借款3万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原告自2014年4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已付9000元利息从中抵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元,由被告张荣怀负担。如不

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元,由被告张荣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永平人民陪审员  胡勤才人民陪审员  李宗叶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

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

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