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云钗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

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云钗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即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

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云钗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即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19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本春审 判 员  崔龙生人民陪审员  兰向彬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钟烨婷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

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第七十九条对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

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对于罪犯符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

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

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