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解释》
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解释》第四百五
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露露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0日
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露露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剑清审判员 杨元新审判员 甄 骞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桂霄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