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华尔顺金属工具有限公司与山东济宁特力机床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21条规定,这是基本规定,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改为由山东

21条规定,这是基本规定,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改为由山东省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常州华尔顺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

条第二款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述规定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须合同双方进行约定,而不依据相关实体履行义务的地点如交货地等确定。本案中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并无明确约定。常州华尔顺公司原审诉请济宁特力公司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139924.3元,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常州华尔顺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常州华尔顺公司住所地位于常州市新北区,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济宁特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云云审 判

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云云审 判 员 许 轲审 判 员 丁 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万海峰书 记 员 徐琳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