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3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321民初1905号原告:郝珂,男,生于1968年12月21日,汉族,住南召县。被告:姜成献,男,生于1958年10年15日,汉族,住南召县。原告郝珂与被告姜成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郝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姜成献归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24日按照约定的月息三分计算。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4日被告姜成献向原告郝珂借款4万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三分,由被告姜成献书写借条。现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被告姜成献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万元,并自2016年11月24日按月息3分计付原告利息至款清之日;其中在2017年9月26日前支付原告12000元;其余本息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付清。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姜成献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豹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杨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