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邱伶敏、张静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邱伶敏、张静安的起诉。审 判 员  吕 宁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