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开胜与冯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百九十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冯为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开胜借款350000元。如果

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冯为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开胜借款3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冯为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 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惠珍附:本案适用主要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

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

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