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社娣与张万祥、陈新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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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
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社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3.24元,由原告李社娣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社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3.24元,由原告李社娣负担。审判员 李 劲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苏露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