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
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冀B×××××号小型轿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本案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对本案原告的经济损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的83558.96元应从中予以扣除;其余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因直接侵权人张得轮与原告已达成协议,本案不再涉及。二、对原告经济损失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诉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残疾赔偿金742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534.1元表示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有争议的诉讼请求,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书等,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经核算医疗费票据,医药费计18729.41元(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据中,医院挂号凭条1张共计6元,该收据非正式医院收据,该费用剔除)。原告请求的18603.31元未超出上述核算数额,本院予以支持。2、误工费,根据原告的伤情,同时结合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印发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规定,本院酌情确认原告的误工期为369天(从2016年4月6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共327天+取内固定住院14天+出院后28天)。标准参照2016年度天津市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114.85元/天计算。误工费计42379.65元。该项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3、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本院在前期判决中结合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印发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规定,已确定护理期为60天。本院酌情再确认原告护理期为14天(取内固定住院期间),一人护理,标准参照2016年度天津市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114.85元/天计算,护理费计1607.9元。该项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4���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原告伤情、过错程度等情况,本院酌定支持5000元,该项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以支持。5、鉴定费,原告提供了金额为1500元的相关票据,属实际支出,且系原告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故该项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6、交通费,根据原告就医的距离与次数,本院酌情确认500元。该项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7、营养费,原告未提供其需要加强营养的证据,鉴于被告保险公司认可原告的营养期为14天,每天30元,共计42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上述损失合计149164.96元。三、赔偿主体承担赔偿数额的认定。对原告的上述损失,首先扣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冀B×××××号���型轿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83558.96元;不足部分65606元(149164.96-83558.96),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
第六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十六
第十六条、
条、第二十二
第二十二条、
条、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
第六十四条、
六十五条第一款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和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安健经济损失65606元;(赔偿款直接汇入安健账户,汇款时要注明案号。户名:安健;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大街支行,账号:62×××13)二、驳回原告安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8元,已减半收取754元,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8元,已减半收取754元,由原告安健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会山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晶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
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
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
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
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
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
第三者造���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
(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
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