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迪与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迪负担25元。审 判

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迪负担25元。审 判 长  李依娥审 判 员  王晓洁人民陪审员  李伟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凯欣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