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军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朱旭彪借款18000元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军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朱旭彪借款18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年利率不超过6%)。二、驳回原告朱旭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朱旭彪负担125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朱旭彪负担125元,由被告吴军生负担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傅多娇人民陪审员 黄以清人民陪审员 何正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孙 静?PAGE??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